對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方面嚴格審查並加大制裁力度:
(一)加強對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防虛假訴訟。
(二)對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所抵不動產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定認定協議管轄的效力。
(三)發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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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防虛假訴訟。
(二)對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所抵不動產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定認定協議管轄的效力。
(三)發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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