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得免責條款(簡答)。
儘管各種標準合同格式對承拖方得免責內容有不同得規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免責條款:(1)替代責任條款與僱傭關係條款。即規定拖輪得船長、船員不就是承拖方得僱傭人員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僱人員或代理人、代表人。
(2)損失免責條款。即規定除因拖輪得缺陷(不適航、不適拖)或拖輪船員得過錯對拖輪造成得損失由承拖方負責外,在該航次拖航過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對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質損失或損壞由被拖方負責。該條款實際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責任。
(3)補償條款。即規定被拖方賠償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賠,並補償承拖方得對外賠償責任。我國《海商法》第162條對承拖方得免責規定了兩種情形,並只適用於海上拖航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得情況:(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僱人或者代理人在駕駛或管理拖輪中得過失;(2)拖輪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中得過失。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瞧出,我國海商法允許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擬定免責條款以分配海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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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各種標準合同格式對承拖方得免責內容有不同得規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免責條款:(1)替代責任條款與僱傭關係條款。即規定拖輪得船長、船員不就是承拖方得僱傭人員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僱人員或代理人、代表人。
(2)損失免責條款。即規定除因拖輪得缺陷(不適航、不適拖)或拖輪船員得過錯對拖輪造成得損失由承拖方負責外,在該航次拖航過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對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質損失或損壞由被拖方負責。該條款實際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責任。
(3)補償條款。即規定被拖方賠償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賠,並補償承拖方得對外賠償責任。我國《海商法》第162條對承拖方得免責規定了兩種情形,並只適用於海上拖航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得情況:(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僱人或者代理人在駕駛或管理拖輪中得過失;(2)拖輪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中得過失。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瞧出,我國海商法允許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擬定免責條款以分配海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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