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徵收人問,我是嫁出去的女兒,現在娘家征地了,我能夠享受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但是,被徵收人是否能夠作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一個關鍵點在於被徵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於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我們法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是《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認定一個人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這個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然而,當下中國的農村的生產、生活方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其一,對於現在的農村而言,年輕人外出務工已經普遍,農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壯年常年在農村生產、生活已比較少見,大多數都是在逢年過節才回家小住一段時間。因此,以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來認定一個人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不夠準確。
其二,隨著社會的發展,獨生子女數量增多,農村的婚嫁風俗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嫁女、入贅這些界限越來越模糊。兩家孩子結婚之後屬於嫁女呢,還是招女婿呢?這個已經很難界定,小兩口結婚後住女方,還是住男方?又抑或兩邊都不住,在城裡買房住,已是人們的自由選擇。因此,「外嫁女」這個概念本身已經成為一個過時的概念。本文為方便理解,繼續使用這一提法。
基於以上兩點,農村女子結婚後是否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判斷依據最終就落到了「戶口」這個關鍵問題上。
實踐中,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一、農村女嫁農村男。
外嫁女嫁農村男,如果農村女戶口沒有遷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給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補償費的,應認定該類型外嫁女仍然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遇到征地拆遷時,應享有與其他被徵收人同等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按照農村風俗,外嫁女出嫁後,無論戶口是否遷出,都應該視為已經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應的法院判例支撐。
二、農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非農業戶口的夫家之後,實踐中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認為只要外嫁女沒有將戶口遷入夫家,則應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若外嫁女自願將戶口遷入了夫家,應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因此,如果戶口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征地拆遷時,應將外嫁女納入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享受與其他被征地農民同等的補償、安置政策。
三、喪偶或離婚。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實踐中認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戶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因此,如果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征地拆遷時,享有與本村其他被徵收人同等的待遇。
愛土拆遷律師團(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征地拆遷過程中,符合規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征地補償、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為由,對外嫁女區別對待的做法,都是違法的,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應果斷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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