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浙江省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由:公共場所管理人糾紛。
案情:2019年6月,某蹦床遊樂場在寧波高新區正式開業。開業當天,19歲的小張與25歲的徐某分別前往體驗。沒想到的是,兩人在同一個遊樂項目中墜落受傷,後經鑑定均構成九級傷殘。經與遊樂場協商賠償未果,小張、徐某先後訴至法院,要求遊樂場所屬公司賠償醫藥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4日,小張與其朋友一起到新開業的某蹦床遊樂場遊玩,進場前簽署了安全須知書,須知書中主要載明: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請入場前仔細閱讀,了解各項目的安全須知,同時遵守場內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並且,該須知對進場限制及運動安全條款進行了說明。
此後,小張來到其中一個蹦床遊樂項目。該項目需要玩家從高處的蹦床自由落體至鋪設有海綿墊的場地上,遊玩時需雙手交叉環抱胸前,始終保持身體緊繃並稍向前傾,否則下落的衝擊可能對脊柱造成傷害。遊玩前,教練也口頭告知了雙手交叉環抱的動作要領。
當時,小張雙手還扶在蹦床上,未做好交叉環抱的準備,工作人員就按下按鈕,蹦床被瞬間打開,小張一下子落到了下方的海綿池中,腰椎著地受傷。經住院治療,小張傷勢好轉,但因胸椎骨折造成九級傷殘。
2019年11月11日,小張將遊樂場所屬公司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庭審中查明,小張自身患「腰4/5椎間盤突出」疾病。
同日前往體驗的徐某也是在該遊樂項目中受傷。與小張不同的是,徐某在蹦床打開前雙手確已交叉環抱,但在下落過程中,還是因故放鬆了,結果屁股朝下墜在海綿墊上,一落地,她就感到一陣劇烈疼痛,當即無法自行移動,被送至醫院治療。傷情穩定後,小張進行傷殘鑑定,同樣是九級傷殘。
2019年11月28日,徐某將遊樂場所屬公司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6萬餘元。
上述兩起事故發生後,該遊樂項目已停止運營。
庭審現場。
日前,高新區法院就小張、徐某訴遊樂場所屬公司的兩件公共場所管理人糾紛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小張、徐某認為,該項目場地上沒有充足的海綿塊緩衝,未確保娛樂設施安全可靠,工作人員操作時存在失誤,致使自己落下時受傷,遊樂場應賠償全部損失。
而遊樂場所屬公司認為,遊樂場所有項目旁都張貼了警示、注意事項及安全須知,兩人在進場時已簽署安全須知書,書中已載明各項目的安全須知,玩家在遊玩時需遵守場內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另外,在遊玩涉事項目前已有教練進行動作指導和要領告知,場所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賠償任何損失。且小徐本身患有腰椎疾病,受傷系自身原因,應自行承擔責任。
庭審中,遊樂場所屬公司提交了小張、徐某簽訂的安全須知書、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明其已充分告知了遊樂項目的危險性,並做足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小張、徐某認可簽署安全須知、張貼警示標語等情形,但認為僅用張貼警示標誌、安全說明等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提醒作用,現場工作人員既沒有對娛樂項目的危險性進行充分說明,也沒有進行現場示範,認為簽署安全須知也不能成為遊樂場轉嫁風險的「救命符」。
法院判決。
寧波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應根據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遊樂場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一定刺激危險性的場所,對場所經營者有著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在合理限度內確保接受服務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設施、管理、服務瑕疵引發人身傷害。
本案中,被告作為遊樂場所的經營者,理應最為了解場所的實際情況,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對於其所經營的遊樂項目也應具備控制危險因素產生的能力,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儘管遊樂項目的相應位置張貼了安全說明,但不足以證明遊樂場已經向玩家就相關注意事項盡到了充分的告知義務,且該遊樂項目的風險較大,顯然遊樂場採取的保障措施不足以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尤其在小徐一案中,工作人員存在明顯失誤,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而小徐、張某作為成年人,應根據自身的身體健康、心理狀況,合理選擇合適的遊玩項目進行遊玩,訟爭遊樂項目具有一定危險性,小徐、張某對此應有相應的認知,應當加倍注意。小徐明知其患有腰椎盤突出疾病且未事先了解相關動作要領的情況下,仍遊玩該項目,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張某在接受教練指導後,未按要求始終雙手環抱,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綜上,高新區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遊樂場對徐某、小張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分別賠償兩人各項損失24萬餘元。遊樂場對徐某一案不服隨即提起上訴,寧波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兩起案件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近,網紅蹦床遊樂園打卡風靡網絡社交平台,人體炸彈、蜘蛛塔、旱雪滑梯……新鮮刺激的網紅項目讓蹦床場所備受歡迎。但除了帶來飆升的腎上腺素,層出不窮的安全事故也常將它們推至風口浪尖。
審理該案的黃仙方法官認為,遊樂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經營者,本身就應當對遊樂設施做足做好安全保障,尤其諸如本案中具有相當危險性的遊樂項目,還要充分向玩家告知遊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要求玩家打起十二分的注意。
據了解,人體在保持肌肉緊張的狀態下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脊柱,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的,對於沒有經過特別訓練的人來說,從高處跳下來的同時,還要一邊保持身體肌肉緊繃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當然,經營者的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也並非是無限的,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予賠償的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即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認定其存在過錯。判斷「合理限度」,應當結合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特點、風險隱患等綜合衡量,這類蹦床遊樂場的危險性較高,我們對管理人和經營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期待與要求也相應提升,一方面要反覆試驗、檢查場地的安全性,配備專業教練、救護人員;另一方面還要在玩家遊玩前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遊玩過程安全有序。
另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類似網紅項目時,要保持冷靜客觀,提高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情況下,不要盲目跟風模仿高難度動作,還要注意甄別這些網紅場所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配套器材、相應安全輔助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一旦在遊戲過程中發生意外,要及時就醫並妥善保留門票、事發經過照片、視頻等證據,便於事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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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共場所管理人糾紛。
案情:2019年6月,某蹦床遊樂場在寧波高新區正式開業。開業當天,19歲的小張與25歲的徐某分別前往體驗。沒想到的是,兩人在同一個遊樂項目中墜落受傷,後經鑑定均構成九級傷殘。經與遊樂場協商賠償未果,小張、徐某先後訴至法院,要求遊樂場所屬公司賠償醫藥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4日,小張與其朋友一起到新開業的某蹦床遊樂場遊玩,進場前簽署了安全須知書,須知書中主要載明: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請入場前仔細閱讀,了解各項目的安全須知,同時遵守場內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並且,該須知對進場限制及運動安全條款進行了說明。
此後,小張來到其中一個蹦床遊樂項目。該項目需要玩家從高處的蹦床自由落體至鋪設有海綿墊的場地上,遊玩時需雙手交叉環抱胸前,始終保持身體緊繃並稍向前傾,否則下落的衝擊可能對脊柱造成傷害。遊玩前,教練也口頭告知了雙手交叉環抱的動作要領。
當時,小張雙手還扶在蹦床上,未做好交叉環抱的準備,工作人員就按下按鈕,蹦床被瞬間打開,小張一下子落到了下方的海綿池中,腰椎著地受傷。經住院治療,小張傷勢好轉,但因胸椎骨折造成九級傷殘。
2019年11月11日,小張將遊樂場所屬公司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庭審中查明,小張自身患「腰4/5椎間盤突出」疾病。
同日前往體驗的徐某也是在該遊樂項目中受傷。與小張不同的是,徐某在蹦床打開前雙手確已交叉環抱,但在下落過程中,還是因故放鬆了,結果屁股朝下墜在海綿墊上,一落地,她就感到一陣劇烈疼痛,當即無法自行移動,被送至醫院治療。傷情穩定後,小張進行傷殘鑑定,同樣是九級傷殘。
2019年11月28日,徐某將遊樂場所屬公司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6萬餘元。
上述兩起事故發生後,該遊樂項目已停止運營。
庭審現場。
日前,高新區法院就小張、徐某訴遊樂場所屬公司的兩件公共場所管理人糾紛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小張、徐某認為,該項目場地上沒有充足的海綿塊緩衝,未確保娛樂設施安全可靠,工作人員操作時存在失誤,致使自己落下時受傷,遊樂場應賠償全部損失。
而遊樂場所屬公司認為,遊樂場所有項目旁都張貼了警示、注意事項及安全須知,兩人在進場時已簽署安全須知書,書中已載明各項目的安全須知,玩家在遊玩時需遵守場內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另外,在遊玩涉事項目前已有教練進行動作指導和要領告知,場所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賠償任何損失。且小徐本身患有腰椎疾病,受傷系自身原因,應自行承擔責任。
庭審中,遊樂場所屬公司提交了小張、徐某簽訂的安全須知書、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明其已充分告知了遊樂項目的危險性,並做足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小張、徐某認可簽署安全須知、張貼警示標語等情形,但認為僅用張貼警示標誌、安全說明等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提醒作用,現場工作人員既沒有對娛樂項目的危險性進行充分說明,也沒有進行現場示範,認為簽署安全須知也不能成為遊樂場轉嫁風險的「救命符」。
法院判決。
寧波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應根據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遊樂場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一定刺激危險性的場所,對場所經營者有著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在合理限度內確保接受服務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設施、管理、服務瑕疵引發人身傷害。
本案中,被告作為遊樂場所的經營者,理應最為了解場所的實際情況,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對於其所經營的遊樂項目也應具備控制危險因素產生的能力,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儘管遊樂項目的相應位置張貼了安全說明,但不足以證明遊樂場已經向玩家就相關注意事項盡到了充分的告知義務,且該遊樂項目的風險較大,顯然遊樂場採取的保障措施不足以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尤其在小徐一案中,工作人員存在明顯失誤,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而小徐、張某作為成年人,應根據自身的身體健康、心理狀況,合理選擇合適的遊玩項目進行遊玩,訟爭遊樂項目具有一定危險性,小徐、張某對此應有相應的認知,應當加倍注意。小徐明知其患有腰椎盤突出疾病且未事先了解相關動作要領的情況下,仍遊玩該項目,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張某在接受教練指導後,未按要求始終雙手環抱,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綜上,高新區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遊樂場對徐某、小張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分別賠償兩人各項損失24萬餘元。遊樂場對徐某一案不服隨即提起上訴,寧波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兩起案件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近,網紅蹦床遊樂園打卡風靡網絡社交平台,人體炸彈、蜘蛛塔、旱雪滑梯……新鮮刺激的網紅項目讓蹦床場所備受歡迎。但除了帶來飆升的腎上腺素,層出不窮的安全事故也常將它們推至風口浪尖。
審理該案的黃仙方法官認為,遊樂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經營者,本身就應當對遊樂設施做足做好安全保障,尤其諸如本案中具有相當危險性的遊樂項目,還要充分向玩家告知遊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要求玩家打起十二分的注意。
據了解,人體在保持肌肉緊張的狀態下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脊柱,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的,對於沒有經過特別訓練的人來說,從高處跳下來的同時,還要一邊保持身體肌肉緊繃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當然,經營者的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也並非是無限的,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予賠償的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即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認定其存在過錯。判斷「合理限度」,應當結合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特點、風險隱患等綜合衡量,這類蹦床遊樂場的危險性較高,我們對管理人和經營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期待與要求也相應提升,一方面要反覆試驗、檢查場地的安全性,配備專業教練、救護人員;另一方面還要在玩家遊玩前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遊玩過程安全有序。
另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類似網紅項目時,要保持冷靜客觀,提高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情況下,不要盲目跟風模仿高難度動作,還要注意甄別這些網紅場所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配套器材、相應安全輔助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一旦在遊戲過程中發生意外,要及時就醫並妥善保留門票、事發經過照片、視頻等證據,便於事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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