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向b公司發出要約,供應100匹馬力的拖拉機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b公司收到後立即電復承諾,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約,並要求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覆,也沒有提交貨物。事後,b公司以a公司違反合同為由要求損害賠償。問題: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分析: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為b公司電復中立即裝船的回覆已經對a公司的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所以不構成承諾,而是新要約,合同並未成立,自然不能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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