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因涉嫌在1999年6月至2000年10月擔任鄭州某石油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公司)經理職務期間,以虛開運費發票為手段,將河南省石油某公司鄭州公司批給該公司的500噸石油的部分油款104750元套出據為己有,而被公訴機關以犯貪污罪提起公訴。2004年10月1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104750元。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2005年3月,陳某被送往鄭州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陳某一直申辯說自己不是貪污犯,並強烈要求鄭州監獄公職律師張軍傑、申改紅代理他的無罪申訴。張軍傑同志就陳某的情況向監獄領導和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了詳細彙報,援助中心研究後決定受理陳某無罪申訴案,並指派張軍傑和申改紅兩位公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後,兩位律師開始查閱陳某的一審、二審卷宗。經閱卷,他們發現原審確認陳某犯罪的主體資格存在錯誤,陳某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不能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工商檔案顯示,陳某供職的單位是混合所有制企業,陳某是該公司「聘用」的經理。而河南省石油某公司鄭州公司「解聘陳某」的文件也證明陳某與其單位之間是聘用勞動關係。根據規定,國有控股企業聘用員工只能構成「侵占罪」,不能構成「貪污罪」。
經反覆閱卷,兩位律師發現一審法院曾以《補充材料函》的形式要求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補充關係到陳某是否犯罪的幾個關鍵證據。但卷宗顯示,檢察機關沒有提交任何相關證據。他們還發現關鍵的「有罪」證據與本案或無關聯、或存在矛盾:原審認定陳某「貪污」的銷售油款104750元,其來源是省公司為其單位增加的500噸成品配置油,但卷宗中相關書證並不支持500噸油品的存在。從案卷中所有的三張《成品油出庫通知單》計算得出,省公司批給的成品油總額是「600噸」,其與原審確定的「500噸」不符;而卷中所有的六張成品油《配置計劃執行單》的總額則為 「7635噸」,與「500噸」相差更大。且單據中,有兩張與陳某所在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一張6000噸的單據無收貨單位;一張430噸的單據收貨單位則是新鄉的一家公司。這些票據,或與裁判依據數目不符,或與本案毫無關係,根本不應作為對被告定罪量刑的證據。
考慮到案件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證據也不確實,屬於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很大,兩位公職律師決定展開全面調查取證。他們多次往返漯河、登封、鄭州等地,克服重重障礙,分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歷時八年,取得無罪證據四十餘份,證實了陳某確實是被冤枉錯判。
經查,1996年7月到次年8月,陳某依據當時的政策,對其所在公司進行大承包經營,並與公司協議約定,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在承包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每銷售1噸油品應向公司繳納管理費10元。
1997年7月初,同屬河南石油系統的漯河某公司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漯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找到陳某,就登封市石油公司所有的78.739噸200號溶劑油達成初步購買意向。同年7月11日,漯河公司副經理楊某、徐某二人持魏某開具的《介紹信》和身份證與陳某面談買賣事宜。雙方簽署合同後,該批油品當即發往漯河公司。
發貨後,陳某多次到漯河公司追索貨款,但該公司以相關人員出差、患傳染病被隔離等藉口避而不見,惡意拖欠貨款。陳某要債無果,遂於1998年10月21日以其所承包單位名義向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報案;1999年5月11日又向登封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追償被惡意拖欠的貨款,緝捕涉嫌詐騙的魏某、楊某、徐某三人。
在公安機關緝捕涉案人員過程中,基於多種因素,陳某上級公司的領導萬某要求陳某撤回控告,承諾將其債權在企業內部調整解決。陳某選擇服從安排,停止追償。
1999年9月10日,陳某所在單位改製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同年11月,為解決漯河公司與陳某個人的債權債務,經省公司協調,決定兩次給陳某所在單位「增加」配置油共計500噸,以其利潤的一部分沖抵陳某的債權。
1999年年底,時任上級領導萬某同意先沖抵陳某的一半債權,其餘債權年後解決。2000年元月,為使走賬符合財務制度,陳某單位業務部門虛開9張運費發票,用以為陳某提取現金,陳某兩次提現共計人民幣104750元,實現了其一半債權。
至此,歷時幾年的經濟糾紛似乎要畫上句號,但2004年5月11日,陳某突然接到登封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到該局就提取公司款項一事進行解釋。陳某當天被限制人身自由,並於5月21日被執行逮捕,後經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最終被判入獄服刑。
顯然,因為當年漯河公司惡意拖欠陳某的貨款,才發生企業內部調整解決這一債權的事件。但偵查人員對此事竟僅詢問一位上級公司領導,沒有對涉事當事人再進行任何核實。
兩位律師此後數次前往漯河,費盡周折最終找到關鍵證人——當年購油業務的經辦人魏某和楊某。兩人證實,當時漯河公司經營不善,所欠購貨款一直未付,直到90年代末公司上劃中石化後,才在集團企業內部得以協調解決。2012年12月11日,楊某用錄音為陳某作證,證明了當年買賣業務的存在、經濟糾紛的產生及以後在企業集團內部協調解決債權的整個過程。
兩位律師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陳某的無罪申訴,但被駁回申訴。鑒於證據充分,兩位公職律師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無罪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13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期間,兩位律師對案件多個關鍵環節多次論證、研討,並反覆與法院法官溝通案情、陳述理由,以求本案得到公正審理。2016年9月2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最終以(2012)鄭刑終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撤銷原判,宣告陳某無罪。
【案件點評】。
這是一起歷時八年之久的申訴案件。此案案情較為離奇曲折,調查取證艱難萬分。兩位公職律師通過多次閱卷,發現原判證據明顯不能成立,案件極有可能是冤假錯案。於是積極搜集證據,歷時八年搜集各項證據四十餘份,還取得了直接證人的關鍵證言。這些證據揭開了事實真相,顯示受援人並未實施犯罪。兩位律師憑藉較高的法律素養及為維護公平正義無懼無畏、堅韌不拔的精神,為受援人爭取到了最後的勝利---無罪判決。該案的糾錯,向社會展示了河南省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探索,具體地落實了國家一再強調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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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因涉嫌在1999年6月至2000年10月擔任鄭州某石油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公司)經理職務期間,以虛開運費發票為手段,將河南省石油某公司鄭州公司批給該公司的500噸石油的部分油款104750元套出據為己有,而被公訴機關以犯貪污罪提起公訴。2004年10月1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104750元。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2005年3月,陳某被送往鄭州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陳某一直申辯說自己不是貪污犯,並強烈要求鄭州監獄公職律師張軍傑、申改紅代理他的無罪申訴。張軍傑同志就陳某的情況向監獄領導和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了詳細彙報,援助中心研究後決定受理陳某無罪申訴案,並指派張軍傑和申改紅兩位公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後,兩位律師開始查閱陳某的一審、二審卷宗。經閱卷,他們發現原審確認陳某犯罪的主體資格存在錯誤,陳某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不能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工商檔案顯示,陳某供職的單位是混合所有制企業,陳某是該公司「聘用」的經理。而河南省石油某公司鄭州公司「解聘陳某」的文件也證明陳某與其單位之間是聘用勞動關係。根據規定,國有控股企業聘用員工只能構成「侵占罪」,不能構成「貪污罪」。
經反覆閱卷,兩位律師發現一審法院曾以《補充材料函》的形式要求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補充關係到陳某是否犯罪的幾個關鍵證據。但卷宗顯示,檢察機關沒有提交任何相關證據。他們還發現關鍵的「有罪」證據與本案或無關聯、或存在矛盾:原審認定陳某「貪污」的銷售油款104750元,其來源是省公司為其單位增加的500噸成品配置油,但卷宗中相關書證並不支持500噸油品的存在。從案卷中所有的三張《成品油出庫通知單》計算得出,省公司批給的成品油總額是「600噸」,其與原審確定的「500噸」不符;而卷中所有的六張成品油《配置計劃執行單》的總額則為 「7635噸」,與「500噸」相差更大。且單據中,有兩張與陳某所在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一張6000噸的單據無收貨單位;一張430噸的單據收貨單位則是新鄉的一家公司。這些票據,或與裁判依據數目不符,或與本案毫無關係,根本不應作為對被告定罪量刑的證據。
考慮到案件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證據也不確實,屬於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很大,兩位公職律師決定展開全面調查取證。他們多次往返漯河、登封、鄭州等地,克服重重障礙,分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歷時八年,取得無罪證據四十餘份,證實了陳某確實是被冤枉錯判。
經查,1996年7月到次年8月,陳某依據當時的政策,對其所在公司進行大承包經營,並與公司協議約定,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在承包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每銷售1噸油品應向公司繳納管理費10元。
1997年7月初,同屬河南石油系統的漯河某公司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漯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找到陳某,就登封市石油公司所有的78.739噸200號溶劑油達成初步購買意向。同年7月11日,漯河公司副經理楊某、徐某二人持魏某開具的《介紹信》和身份證與陳某面談買賣事宜。雙方簽署合同後,該批油品當即發往漯河公司。
發貨後,陳某多次到漯河公司追索貨款,但該公司以相關人員出差、患傳染病被隔離等藉口避而不見,惡意拖欠貨款。陳某要債無果,遂於1998年10月21日以其所承包單位名義向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報案;1999年5月11日又向登封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追償被惡意拖欠的貨款,緝捕涉嫌詐騙的魏某、楊某、徐某三人。
在公安機關緝捕涉案人員過程中,基於多種因素,陳某上級公司的領導萬某要求陳某撤回控告,承諾將其債權在企業內部調整解決。陳某選擇服從安排,停止追償。
1999年9月10日,陳某所在單位改製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同年11月,為解決漯河公司與陳某個人的債權債務,經省公司協調,決定兩次給陳某所在單位「增加」配置油共計500噸,以其利潤的一部分沖抵陳某的債權。
1999年年底,時任上級領導萬某同意先沖抵陳某的一半債權,其餘債權年後解決。2000年元月,為使走賬符合財務制度,陳某單位業務部門虛開9張運費發票,用以為陳某提取現金,陳某兩次提現共計人民幣104750元,實現了其一半債權。
至此,歷時幾年的經濟糾紛似乎要畫上句號,但2004年5月11日,陳某突然接到登封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到該局就提取公司款項一事進行解釋。陳某當天被限制人身自由,並於5月21日被執行逮捕,後經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最終被判入獄服刑。
顯然,因為當年漯河公司惡意拖欠陳某的貨款,才發生企業內部調整解決這一債權的事件。但偵查人員對此事竟僅詢問一位上級公司領導,沒有對涉事當事人再進行任何核實。
兩位律師此後數次前往漯河,費盡周折最終找到關鍵證人——當年購油業務的經辦人魏某和楊某。兩人證實,當時漯河公司經營不善,所欠購貨款一直未付,直到90年代末公司上劃中石化後,才在集團企業內部得以協調解決。2012年12月11日,楊某用錄音為陳某作證,證明了當年買賣業務的存在、經濟糾紛的產生及以後在企業集團內部協調解決債權的整個過程。
兩位律師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陳某的無罪申訴,但被駁回申訴。鑒於證據充分,兩位公職律師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無罪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13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期間,兩位律師對案件多個關鍵環節多次論證、研討,並反覆與法院法官溝通案情、陳述理由,以求本案得到公正審理。2016年9月2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最終以(2012)鄭刑終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撤銷原判,宣告陳某無罪。
【案件點評】。
這是一起歷時八年之久的申訴案件。此案案情較為離奇曲折,調查取證艱難萬分。兩位公職律師通過多次閱卷,發現原判證據明顯不能成立,案件極有可能是冤假錯案。於是積極搜集證據,歷時八年搜集各項證據四十餘份,還取得了直接證人的關鍵證言。這些證據揭開了事實真相,顯示受援人並未實施犯罪。兩位律師憑藉較高的法律素養及為維護公平正義無懼無畏、堅韌不拔的精神,為受援人爭取到了最後的勝利---無罪判決。該案的糾錯,向社會展示了河南省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探索,具體地落實了國家一再強調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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