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請分析:
(1)本條款中「信用卡」的含義。
(2)本條款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哪些情形?(3)本條款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哪些情形。
答:
(1)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2)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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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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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條款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哪些情形?(3)本條款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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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2)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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