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藥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藉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後,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並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於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係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並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問題]1.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為什麼?2.原告的訴訟要求是否應予支持?
1.是。被告為達到領取結婚證、參加單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證,假冒其身份到有關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犯。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而且嚴重干擾了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的管理秩序。同時,由於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致使其無法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喪失了分房機會。因此,原告訴請被告登報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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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姓名權的法律保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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