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過戶,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該如何認定?
2013年,李某駕駛的轎車與趙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摩托車前部與轎車右側發生撞碰,致趙某受傷。事後查明,摩托車車主趙某屬於無證駕駛,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承擔次要責任。另外,李某為錢某僱傭的駕駛員,該轎車登記車主雖為劉某,但實際車主為錢某所有。事後,趙某將登記車主劉某、實際車主錢某和肇事司機李某以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統統告上法庭,要求索賠3400餘元。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首先賠償,超出金額由二人按責承擔
本案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趙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由趙某和錢某按責任比例承擔。劉某雖為登記車主,因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錢某僱傭的駕駛員,其造成的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應由僱主錢某承擔。
律師說法:轉讓車輛,買賣雙方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事後雙方陷入說不清的境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原車主劉某已經將車輛交付買受人錢某,買受人錢某才是該車輛的實際支配控制者,也是該車輛實際享有者,所以買受人錢某應對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原車主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車主,在轉讓車輛時,買賣雙方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事故後雙方陷入說不清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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