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和被告盧某系鄰居。因原告擬建廂房準備施工,並使用原有的西邊院牆,被告以原告家占用其宅基地為由予以阻攔,雙方發生爭吵,被告將原告家西邊院牆推倒。經村幹部和圍觀群眾勸說,雙方停止爭吵。後原告感到噁心、頭暈,被家人送至醫院,經ct檢查,頭顱右側顳葉腦出血。經法醫鑑定為:因腦出血致肢體癱屬八級傷殘,原因為楊某患原發性高血壓,情緒激動為腦出血的誘發因素之一。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相鄰而居,理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在使用宅基地發生糾紛時,本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被告卻採取與原告爭吵及將原告院牆推倒的過激手段處理,顯屬錯誤。正是由於雙方發生爭執,原告因情緒激動而引發腦出血,導致八級傷殘。由於原告患有原發性高血壓病史,發生爭吵易造成情緒激動,致血壓驟然升高,是導致腦出血的誘因之一,與腦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被告對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該案實際,原、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以9:1為宜。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023元。
誘因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實施的能夠誘發某種損害結果產生的行為,誘因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一種外在的、非本質的聯繫,侵權行為不直接產生不良後果,只是由於誘因行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個因果鎖鏈發生了聯繫,共同作用造成了損害後果。
誘因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又稱偶然因果關係或間接因果關係,主要表現形式有:由於人身損害侵權行為誘發潛在性病變加重或進一步引起其他的損害後果;誘因行為又介入第三人行為,或介入受害人本身的行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進一步損害;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影響到第三人而發生損害事實。
民法通則規定一般人身侵權案件,賠償責任按過錯大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也規定了可按過失或原因力大小比例承擔的內容。無論從現有法律規定看,還是從法學理論研究看,均沒有誘因行為人要承擔次要責任的結論。因此,對誘因行為應根據責任人過錯及原因力大小來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當然,對於大多數人身損害案件而言,誘因所起到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定推理方式是演繹推理,而不是歸納推理,不能按生活經驗因大多數誘因起到次要作用,歸納得出誘因行為人承擔次要法律責任的結論。應根據法律規定、法律精神與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誘因行為人過錯大小及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的大小。
該案中,被告採取與原告爭吵及將原告院牆推倒的過激手段是不正確的,但由於原告患有原發性高血壓病史,發生爭吵易造成情緒激動,致血壓驟然升高,是導致腦出血的誘因之一。因此,根據誘因行為人過錯大小及原因力大小,被告對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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瑣事爭吵誘發腦出血鄰居應否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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