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重慶居民張某向某汽車銷售商購買了一輛奔馳牌小汽車。付款提車後,張某又為該車支付保險費、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及主城區路橋通行年費。沒想到的是,當張某在奔馳汽車專修店對這輛奔馳車進行檢修時,意外發現該車的點火開關曾被更換過,車輛鑰匙也曾被重新編程。
張某怒向銷售商討說法,方才得知,2015年8月,銷售商在進行售前檢測過程中,發現這輛小汽車的點火開關存在電氣故障,於是對原廠配件進行了更換,並對車輛鑰匙重新編程。但2015年9月張某購買該車時,銷售商卻沒有告知這一情況。
張某認為銷售商故意隱瞞車輛維修事實,將該車以新車出售,屬於欺詐行為,遂於2018年起訴至法院,訴請銷售商返還購車款38萬餘元並按照車款價格3倍進行賠償,同時賠償保險費、車輛購置稅、路橋費等費用4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關於對車輛售前檢查維修的相關信息是否應主動告知消費者的問題,我國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也無成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予以規範,銷售商受行業認知影響未主動告知該信息並無主觀惡意,故其行為不構成欺詐。且銷售商更換涉案車輛點火開關的行為未影響車輛使用性能或導致車輛不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貨條件。
但是,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銷售商在對涉案車輛進行新車售前檢測過程中更換了點火開關,該部件並非如雨刷、輪胎等易損的常規可替換部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消費者購買選擇,銷售商應在銷售時告知消費者。銷售商未如實告知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知情權,應對張某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判決銷售商賠償張某人民幣3萬元,並駁回了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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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部件隱瞞不告,雖未欺詐仍需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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