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轄市有4家生產經營化工產品的集體企業,擬設立一股份公司,只發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總註冊資本為400萬元,每個企業各承擔90萬元。在經過該市有關領導的同意後,正式開始籌建。4個發起人各認購90萬元,其餘130萬元向其他企業募集,並規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即時就交付股票,無論公司是否成立。且為了吸引企業購買,可將每股1元優惠到每股0.9元。一個月後,股款全部募足,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但參加人員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三分之一多一點。主要是有兩個發起人改變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創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且違法之處甚多,不予登記。此時,發起人也心灰意懶,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但這樣一來,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2萬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起人以外的股東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合計15萬元的債務,各發起人之間互相推諉,誰也不願承擔。各債權人於是推選2名代表到法院狀告4個發起人,要求償還債務。4個發起人辯稱,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責任,因此各人損失自己承擔。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4個發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1.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3.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二分之一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4.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得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公司法》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由他們均攤是合理的。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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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3.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二分之一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4.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得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公司法》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由他們均攤是合理的。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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