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一般都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著公司,但是也存在著大股東不監管公司,而由小股東實際控制經營著公司,如果此時小股東實施了變賣公司資產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那麼該如何維護公司的利益呢?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該類糾紛屬於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起訴的主體是公司還是股東?首先應當由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公司被小股東控制,公司又怠於起訴,那麼此時應當採取股東代表訴訟。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窮盡內部救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可提起代表訴訟制度,如果小股東在公司不擔任董事、高管,那麼是否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呢。答案是適用的,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最後一款規定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十一條可知,他人指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那麼當然包括小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了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被告應當是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相關交易相對人。沒有列明實際控制人和小股東,那麼股東能否就小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提起訴訟呢?我認為是可以的,理由是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了他人是包含小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應當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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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該類糾紛屬於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起訴的主體是公司還是股東?首先應當由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公司被小股東控制,公司又怠於起訴,那麼此時應當採取股東代表訴訟。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窮盡內部救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可提起代表訴訟制度,如果小股東在公司不擔任董事、高管,那麼是否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呢。答案是適用的,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最後一款規定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十一條可知,他人指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那麼當然包括小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了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被告應當是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相關交易相對人。沒有列明實際控制人和小股東,那麼股東能否就小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提起訴訟呢?我認為是可以的,理由是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了他人是包含小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應當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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