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a房地產開發公司因開發高檔住宅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基本農田200畝。之後,直到2003年4月,a公司因資金缺乏而一直不能開發。為此,縣人民政府發文通知該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無償收回該地土地使用權,重新考慮其他房地產公司接手開發。a公司不服,認為縣人民政府無權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並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土地使用權。問題:
(1)縣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徵用基本農田?為什麼?
(2)如果該基本農田的徵用經合法批准,那麼縣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為什麼?
(3)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0.(1)不能。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基本農田的徵用應由國務院批准,縣級人民政府不享有此項權力。
(2)部分合法。該地自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已經過2年未開發使用,故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但是,該幅土地不能由其他房地產公司接手開發,只能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3)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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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徵用基本農田?為什麼?
(2)如果該基本農田的徵用經合法批准,那麼縣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為什麼?
(3)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0.(1)不能。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基本農田的徵用應由國務院批准,縣級人民政府不享有此項權力。
(2)部分合法。該地自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已經過2年未開發使用,故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但是,該幅土地不能由其他房地產公司接手開發,只能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3)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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