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能否成為特定國際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取決於其權利能力的範圍。在我國,曾經規定只有那些經過國家審查批准,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方可從事進出口業務,才能成為國際貿易法律關係的主體,現在已經改過來了,所有公司企業都有權從事進出口業務。還必須注意的是,法人權利能力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法人不僅應有締約能力,還應有履約能力,若法人不具備履約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等,就不具備承擔相應義務的能力。凡不具備締約能力和履約能力的假公司、皮包公司均不具有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般依其屬人法確定。法人的屬人法不僅決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一般權利能力,而且還決定法人的內部關係、特殊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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