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對於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因此,有部分當事人認為每月撫養費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萬元的,則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撫養費。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司法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還要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孩子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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