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160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9〕16號。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出台企業退休人員繼續務工社會保險政策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協調企業為退休後繼續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議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行工傷保險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
近年來,企業退休人員繼續務工的現象普遍存在。為更好地保障這些人的工傷保險權益,2016年我部印發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是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這一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了部分行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實際,有利於更好地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您在建議中提到,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繼續務工的情況在製造業和建築業尤為明顯。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作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設計。2018年年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超齡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設領域退休後繼續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為回應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訴求,部分省市出台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指導意見。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廳等3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在浙江省內推進試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的超齡就業人員納入試行參保範圍。目前,浙江省多個地市開展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試行參保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指導地方貫徹落實《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同時,根據已開展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地市試行情況,加強政策研究,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逐步探索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讓工傷保險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關於政府出台養老金補助方案的建議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參保人員在勞動年齡段履行繳費義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目前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為15年。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個途徑中選擇其一處理自己的養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三是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保後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不宜採取出台養老金補助方案的辦法解決其養老問題。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以及對地方工作的指導,採取措施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鼓勵參保人員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他們的養老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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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建字〔2019〕16號。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出台企業退休人員繼續務工社會保險政策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協調企業為退休後繼續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議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行工傷保險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
近年來,企業退休人員繼續務工的現象普遍存在。為更好地保障這些人的工傷保險權益,2016年我部印發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是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這一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了部分行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實際,有利於更好地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您在建議中提到,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繼續務工的情況在製造業和建築業尤為明顯。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作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設計。2018年年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將在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的超齡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設領域退休後繼續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為回應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訴求,部分省市出台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指導意見。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廳等3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在浙江省內推進試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的超齡就業人員納入試行參保範圍。目前,浙江省多個地市開展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試行參保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指導地方貫徹落實《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同時,根據已開展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地市試行情況,加強政策研究,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逐步探索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讓工傷保險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關於政府出台養老金補助方案的建議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參保人員在勞動年齡段履行繳費義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目前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為15年。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個途徑中選擇其一處理自己的養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三是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保後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不宜採取出台養老金補助方案的辦法解決其養老問題。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以及對地方工作的指導,採取措施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鼓勵參保人員履行繳費義務,切實保障他們的養老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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