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必須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指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同其自身不可分離,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應當指出法律上所稱的死亡不僅指生理上的死亡,也指依法宣告死亡。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指其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各國法律都根據一個人是否有正常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以及喪失這種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在年齡方面各國法律規定不盡一致。能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自然人,首先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具有從事國際經濟交往的權利能力或資格。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自然人不僅應當具有一般權利能力,而且應該具有能從事國際經濟交往的權利能力和資格。有的國家法律禁止自然人從事某些國際經濟交往活動。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一般都承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的合格當事人。我國法律也明確承認外國自然人的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我國《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經濟形式的合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也都明確規定,允許外國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上述三種企業。但同時卻限制我國自然人在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國際金融等領域的權利能力。例如,在國際投資領域,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自然人還不能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當事人。在國際貿易領域,根據《對外貿易法》,中國自然人一般不能作為對外貿易合同的當事人等。我們認為,我國的這些限制是極不合理的,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和加入世貿組織後的要求,這些限制最終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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