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陳某與王某2006年登記結婚,2008年兒子小王子出生,而雙方因性格差異導致矛盾加深,2009年,男方帶走孩子並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籤署離婚協議,就不讓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驚,簽署了內容為「雙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撫養,女方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小王子年滿三周歲之前可隨母方生活,年滿三周歲後,應隨父生活」的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後,孩子一直與母親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來探視孩子但從不承擔孩子任何費用,陳某在律師的幫助下,於孩子17個月時,向法院提交撫養權變更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法院把對孩子成長是否有利做為考量撫養權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王某僅是名義上的撫養權人,實際陳某承擔了與孩子生活的所有撫養義務,並且孩子不滿兩周歲,最後法院判決撫養權變更為陳某,同時確定每月王某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財保險外,再支付每月300元做為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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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王某2006年登記結婚,2008年兒子小王子出生,而雙方因性格差異導致矛盾加深,2009年,男方帶走孩子並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籤署離婚協議,就不讓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驚,簽署了內容為「雙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撫養,女方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小王子年滿三周歲之前可隨母方生活,年滿三周歲後,應隨父生活」的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後,孩子一直與母親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來探視孩子但從不承擔孩子任何費用,陳某在律師的幫助下,於孩子17個月時,向法院提交撫養權變更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法院把對孩子成長是否有利做為考量撫養權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王某僅是名義上的撫養權人,實際陳某承擔了與孩子生活的所有撫養義務,並且孩子不滿兩周歲,最後法院判決撫養權變更為陳某,同時確定每月王某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財保險外,再支付每月300元做為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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