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頒布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鑒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設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為了明確上述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範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了數種中標無效的情況。根據《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如果必須進行招標而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可能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6)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我國《建築法》對於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我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的分包。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國合同法對於轉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為了貫徹實施上述法律,《解釋》規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在建築市場,一些沒有資質的企業為了在建築市場「分一杯羹」,自身又沒有合法的資質,於是出現了「掛靠」、借用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象。
對此,《解釋》規定,凡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為什麼要禁止轉包
《合同法》第272條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這是因為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後實際用於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後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另一方面,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係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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