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一名孤兒,經營一家飯館,其妻李某為某學校教師。雙方於2003年結婚,住在劉某婚前購買的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中。結婚時雙方書面約定,劉某婚前購買的房屋歸雙方共有,雙方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約定中特別寫明,劉某經營的飯館無論盈虧均由其個人負責,與李某無關。婚後不久劉某即在游泳時溺水死亡。其經營的飯館負債15萬元。請問:(1)雙方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2)劉某死後,他和李某共有房屋應如何處理?劉某的哪些財產可由李某繼承?(3)劉某經營中的15萬元債務,應當如何償還。
答:(1)雙方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2)該所房屋已經約定為劉某和李某的共有財產,其中一半屬於李某所有,另一半屬於劉某的遺產,由李某繼承。對劉某的其他遺產,李某也享有繼承權。(3)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劉某經營中的15萬元債務,應由其繼承人負責償還。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且劉某遺產價值顯然高於其債務,因此應由李某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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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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