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的註冊日先於被爭議的註冊商標的註冊日。
(2)申請爭議裁定的日期,為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1年內。
(3)申請依據的理由,為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4)申請依據理由在此以前尚未提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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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爭議裁定的日期,為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1年內。
(3)申請依據的理由,為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4)申請依據理由在此以前尚未提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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