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是要求結婚的雙方一方是本國籍居民,一方是非本國籍居民。涉外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符合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結婚條件,並提交規定的材料辦理結婚登記。
(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涉外結婚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當事人一方為本國籍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或台灣居民;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5、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6、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
1、本國居民:
①戶口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②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台灣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②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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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涉外結婚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當事人一方為本國籍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或台灣居民;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5、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6、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
1、本國居民:
①戶口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②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台灣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②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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