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一賠三」,與其配套的規章《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詳細列舉了經營者不得有的21種屬於欺詐的不法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2。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3。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14。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15。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6。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7。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19。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0。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21。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2。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3。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14。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15。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6。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7。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19。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0。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21。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