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飲酒後,提出要練車技,車主讓出駕駛座,供其駕駛,被交警當場查獲。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對車主周某犯危險駕駛罪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9年10月22日晚,周某與同案已決犯譚某等人在某農莊吃飯,期間譚某飲用白酒。飯後,未飲酒的周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譚某等人。當晚20時許,譚某提出想練習駕駛技術,周某在明知譚某無駕駛證且已飲酒的情況下,將該機動車交給譚某駕駛,後被交警當場查獲,經2次對譚某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分別為112mg/100ml、107mg/100ml。經鑑定,譚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24.5mg/100ml
當晚,周某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涉案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前述涉案事實。同年11月23日,忠縣公安局以危險駕駛罪對其立案偵查。12月5日,周某經過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周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某在明知他人無證且飲酒的情況下,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系共同犯罪。鑒於其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周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服從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從司法實踐來看,因為不存在二人以上同時操控機動車的情況,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的駕駛人員,且通常是駕駛者個人實施,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危險駕駛罪只能是單獨犯罪。對此,法官提醒,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的抽象危險犯,存在由機動車駕駛者與非機動車駕駛者構成共同犯罪的形態,比如指使、鼓動、組織、強令、幫助他人危險駕駛以及不履行監管職責從而放縱他人危險駕駛等情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者,具有監督管理職責,在明知譚某醉酒且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履行監管職責,還將車交予譚某駕駛,為其提供作案工具,與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遂一同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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