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煤礦決定招收錄取井下作業工人25名,其中有10名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拿出事先擬訂好的勞動合同要求工人簽字。合同中的內容包括:(1)婚喪假期間不支付工資。(2)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2小時。(3)職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單位。(4)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5)在合同期內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6)連續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
請問:(1)該煤礦在招收工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為什麼?(2)該合同的簽訂程序是否合法?為什麼?(3)該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答:1、該煤礦招收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0名工人,屬違法行為。因為我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4分)。
2、用人單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勞動合同要求工人簽字,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
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4分)。
3、該份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有:第一,「婚喪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3分)第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2小時」。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3分)第三,「職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單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分)第四,「連續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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