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環節,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但是限於技術、經驗、機制等多方面因素,有的辦案人員往往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時提出補充偵查提綱,通過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繼續查明的事實和補充收集的證據。但是,補充偵查的效果有時差強人意,未能達到預期要求,究其原因在於補充偵查提綱只是提出審查起訴「要什麼」,但沒有說明「為什麼」,也沒有提出「怎麼樣」,導致有的偵查人員對於補充偵查提綱理解認識不到位,補充偵查要麼應付了事,要麼偵查結果達不到審查起訴要求。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疑難複雜案件,應當對補充偵查提綱進行說明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努力實現審查與補偵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共贏?
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本質特徵。
審查起訴介於刑事案件偵查和裁判之間,在偵查、審查提起公訴、審判的訴訟過程中處於中間環節,審查起訴後,提起公訴或退回補充偵查表面上看是案件辦理的進退性選擇,實質上是以證據、事實和法律為標準對偵查結果結合裁判預期進行審查判斷後所作的選擇,是中間環節對前一環節能否對接後一環節的審查判斷。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前承公安偵查,後啟法院裁判,退回補充偵查就是為了做好承前啟後的工作。審理裁判是一個從運用證據到得出事實、再到適用法律的思維和工作過程,審理裁判階段的後置屬性決定了其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全面性、終局性等特點,而在運用證據得出事實方面具有局限性、被動性、既定性等特點,因此,審理裁判主要是以法律的視角審視證據和事實;刑事偵查是一個從初步事實到收集證據、再到印證事實、最後再到適用法律的思維和工作過程,刑事偵查階段的前置屬性決定其在從初步事實到收集證據、再到印證事實方面具有主動性、全面性、變化性等特點,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階段性、初步性、假定性等特點,因此,刑事偵查主要是以事實和證據為視角尋找法律支撐。
審查起訴介於審理裁判和刑事偵查之間,它需要審理裁判和刑事偵查的雙向思維,既需要以法律為視角審視證據和事實,又需要以事實和證據為視角尋找法律支撐,在雙向思維和審查中,從法律適用層面確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如果發現事實和證據還存在欠缺和不足,則可以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實現補充證據、強化事實認定的目的。但是,要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實現預期要求,辦案人員就必須把審理裁判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優勢延伸到刑事偵查,並以此優勢指導完善刑事偵查,克服刑事偵查在法律適用方面的薄弱點;同時,辦案人員也需要把刑事偵查在證據事實方面的優勢延伸到審理裁判,並以此優勢推動強化審理裁判,克服審理裁判在證據事實方面的薄弱點。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本質是以審查思路引導偵查思路,以審判需求提出偵查要求,以偵查結果強化審判效果,是偵查、裁判兩個環節在審查起訴環節預先融合後的審查判斷,這個過程必然包含著偵查思路、審查思路和裁判思路的交匯與融合。此階段的補充偵查必然體現並包含著公訴審查思路和審理裁判要求,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辦案人員作為退回補充偵查要求的提出者,要實現預期目標,就不能在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後,一退了之,必須對補充偵查進行必要、合理、積極的引導。
公訴引導補充偵查的基本前提。
在我國,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對退回補充偵查作了明確規定,即檢察機關有權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補充偵查。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作為補充偵查提出者的辦案檢察官與作為補充偵查操作者的偵查人員在組織上不具有領導關係,在辦案上不具有指揮關係,退回補充偵查和補充偵查之間如果配合不好,就會發生走程序式的空轉,這樣,辦案檢察官提出的補充偵查要求就會無法實現,退回補充偵查就會演變成為「貌合神離」的程序化運作,其結果會影響案件辦理質量。因此,辦案檢察官與偵查人員之間只有在實踐中形成良好的互動配合關係,退回補充偵查才能真正發揮出其充實證據、強化事實認定等價值功用。
辦案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在補充偵查上要形成良性互動、積級的關係,除了應當就案件證據事實的欠缺和不足進行充分溝通、討論、交流外,還應當就補充偵查的內容形成統一的認識,這樣才能在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中實現真正的相互配合,而且檢警雙方對補充偵查內容的共識度越高,偵查人員補充偵查就會越給力,補充偵查的效果就會越好,相互之間工作的成效也會越明顯。在二者就補充偵查內容形成共識的過程中,審查起訴檢察官應當對偵查活動進行必要的引導。為了讓補充偵查提綱得到偵查人員的認同,檢察官應當對補充偵查提綱列明的內容和事項進行充分的說明,而且說明不僅應當著重從法律的視角審視事實和證據並提出欠缺和不足,還應當以現有事實和證據為視角尋找法律支撐,通過這種雙向思維、雙向論證的說明必然能夠取得偵查人員的認同,從而使檢警在思想認識上就補充偵查的內容和事項達成一致,為下一步開展補充偵查創造良好條件。
公訴引導補充偵查的主要方式。
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是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行使的職權,補充偵查提綱是辦案檢察官提出需要什麼,補充偵查提綱說明是論證為什麼需要補充偵查提綱列明的內容和事項?
雖然通過以上決定、提綱、說明,辦案檢察官在退回補充偵查中不僅提出了需要什麼,還通過說明為什麼需要,與偵查人員達成共識,但是,對於怎樣完成和實現補充偵查提綱要求,不能僅僅看作是偵查人員的本職工作,辦案檢察官亦應參與其中,發揮引導作用,因為辦案檢察官是補充偵查的提出者,也是補充偵查結果的使用者?
基於我國檢警辦案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係,辦案檢察官無權命令或指揮偵查人員實施具體的偵查行為,因此對於如何完成和實現補充偵查提綱的內容,檢察官只能通過提出建議、及時溝通、充分協商、適時督促,甚至參與其中等方式進行引導。因為,不論是以什麼樣的具體方式方法去完成和實現補充偵查提綱,在方向和目標上,偵查人員和辦案檢察官應當是具有一致性的,那就是提綱所列的內容和事項?
綜上所述,審查階段退回補充偵查過程是偵查和裁判預先在審查起訴階段交匯融合的過程,其結果就是辦案檢察官提出還需要什麼內容即提出補充偵查的方向和目標,為了完成和實現這些內容、達到預定目標要求,辦案檢察官必須通過充分說明理由來與偵查人員在認識上達成統一,同時通過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到補充偵查中,按補充偵查提綱所定的目標和方向引導偵查人員開展補充偵查工作,這樣才能避免退回補充偵查空轉程序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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