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所得稅是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征管機關認為所得稅難以徵收而增值稅比較好徵收的主要原因要從兩者的區別分析。具體而言,其一,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基本上涵蓋企業大部分的銷售(含視同銷售)業務,比如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等需要繳納增值稅,免稅等特殊情形除外。企業所得稅,則以所得為徵收對象。另外兩者稅率不同,增值稅現行適用稅率只要有13%、9%及零稅率,徵收率分別為3%跟5%;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是25%、20%及15%,當然,考慮稅收優惠實際還可能為5%、10%。企業所得稅率較高,以所得為徵收對象。其二,納稅義務人不同,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義務主要是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三,兩者計稅規則不同。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最明顯的是可抵扣進項稅額;而企業所得稅,也有各種稅前扣除原則,成本費用就是最常見的稅前扣除項目。
由於所得稅稅源極度分散、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造成稅務機關對其的征管呈現出「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而增值稅組織稅收收入的管理成本較低,稅源豐富,幾乎可以對一切商品和勞務徵稅,徵稅對象普遍,並且較為隱蔽,徵收阻力較小。並且,增值稅的徵收對象就是商品的增值額,這個增值額就只有一種,不對增值額進一步分類,並不像個人所得稅一樣需要分類徵收;從稅率的角度來看,增值稅採用比率稅率而沒有採用累進稅率,計算也較為簡單。所以對征管機關來說,所得稅難以徵收而增值稅比較好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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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稅收征管機關認為所得稅難以徵收而增值稅比較好徵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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