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答:(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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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答:(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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