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在主張誤工費,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一方面需要提供誤工時間的證明.誤工費一般由兩個時間段組成,即住院期間和出院以後.院期間的誤工費由病人的出院證來證明,因為出院證上都有入院時間和出院時間,這期間的天數即為住院期的誤工費;
出院以後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也要看有沒有醫院的證明,例如醫好關於病人需要繼續休息及休息時間的建議,如果構成傷殘,即可計算到定殘前一天.如果既沒有傷殘鑑定結論,又沒有醫院的建議,則出院後的誤工時間,由法院酌情認定.另一方面需要向法院提供減少收入的證明.原告單位如果財務制度建全,有工資單的話,最好提供前三個月的工資單,按工資條上標準計算出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然後按該標準向被告主張;
如果原告單位不能提供工資條,可以由單位開具證明,蓋單位財務章,注意應註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到單位上班,根據本單位財務制度扣發原告的工資收入;如果原告系個體老闆,則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前三個月平均收入證明.如果以上證明均舉證困難,則不用舉證,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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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在主張誤工費,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一方面需要提供誤工時間的證明.誤工費一般由兩個時間段組成,即住院期間和出院以後.院期間的誤工費由病人的出院證來證明,因為出院證上都有入院時間和出院時間,這期間的天數即為住院期的誤工費;
出院以後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也要看有沒有醫院的證明,例如醫好關於病人需要繼續休息及休息時間的建議,如果構成傷殘,即可計算到定殘前一天.如果既沒有傷殘鑑定結論,又沒有醫院的建議,則出院後的誤工時間,由法院酌情認定.另一方面需要向法院提供減少收入的證明.原告單位如果財務制度建全,有工資單的話,最好提供前三個月的工資單,按工資條上標準計算出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然後按該標準向被告主張;
如果原告單位不能提供工資條,可以由單位開具證明,蓋單位財務章,注意應註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到單位上班,根據本單位財務制度扣發原告的工資收入;如果原告系個體老闆,則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前三個月平均收入證明.如果以上證明均舉證困難,則不用舉證,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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