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符合什麼條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和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反家暴法是否只在家庭成員之間適用。
適用的對象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可以參照適用反家暴法。
人身保護令具體措施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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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須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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