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立弱者保護的立法原則。
作為一項立法原則,弱者保護原則並不需要在具體規則中明文體現,但要成為貫穿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始終的主線,認定規則及清償規則的具體設計應以其為基本遵循。在侵權糾紛中,相對弱勢的受害人利益值得傾斜保護。具體而言,確立弱者保護的立法原則具有以下優勢:首先,確立弱者保護的立法原則符合風險控制的責任承擔原理。其次,確立弱者保護的立法原則契合當代民法的價值追求。最後,確立弱者保護的立法原則助推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真正回歸民法體系。
(二)補正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在責任成立與責任承擔相區分的前提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射程應嚴格限定在責任承擔的範圍內。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應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對處於法律上相對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傾斜保護,既遵循了弱者保護原則,又改變了現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粗糙狀態。
侵權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獨立規定,是將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製度放置在債法體系背景下考量的必然選擇,亦是對突破債的相對性之例外進行列舉的應然之舉。以民法典的體系性要求為前提,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不應僅是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特殊問題,更應回歸債的本質,以債的邏輯加以解決。侵權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是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有必要與其他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一道逐一列舉,以保證民法體系的一貫性和民法典體例的嚴謹性。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規則
與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一樣,夫妻共同債務清償也是平衡債務人配偶與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機制,二者相互配合構成完整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首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其一,確立這一清償規則有利於維護侵權人配偶個人財產的獨立性。其二,確立這一清償規則有利於平衡侵權人配偶與受害人的利益。其三,確立這一清償規則與共同共有之債的內在要求相契合。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應由侵權人以個人財產對不足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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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立法完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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