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新<婚姻法>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只要當事人具備這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
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所謂遺棄,就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首先,從其概念來看,遺棄的主體只能是有撫養能力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員即使有遺棄行為,但都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所規定的遺棄主體;其次,被遺棄的對象既包括年老、患病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患病或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配偶。再次,這種遺棄行為已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年老、年幼或患病者飢餓、挨凍、流浪、病重及死亡等。此外,遺棄在時間上顯然是要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不會出現嚴重的後果。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綜上所述,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儘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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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新<婚姻法>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只要當事人具備這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
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所謂遺棄,就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首先,從其概念來看,遺棄的主體只能是有撫養能力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員即使有遺棄行為,但都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所規定的遺棄主體;其次,被遺棄的對象既包括年老、患病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患病或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配偶。再次,這種遺棄行為已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年老、年幼或患病者飢餓、挨凍、流浪、病重及死亡等。此外,遺棄在時間上顯然是要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不會出現嚴重的後果。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綜上所述,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儘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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