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
1.宗旨: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使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以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會員國生產資源的發展;促進匯價穩定,維持會員國間有秩序的匯率安排,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並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通過貸款調整成員國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衡等。
2.職能主要有兩種:一是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能,包括確定和實施國際金融和貨幣事務中的行為準則;一是金融職能,包括向成員國提供資金。
3.主要機構: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執行董事會——執行機構及總裁和職員。總裁既是執行董事會的主席,又是基金組織的最高行政負責人和合法代表,其職權是在執行董事會的指示下處理基金組織的日常事務,根據執行董事會制定的規章,負責內部工作人員的組織、任命與辭退。
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會員國的認繳份額、基金組織的借款和營業收入等。
5.業務活動:(1)與會員國或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磋商解決國際貨幣金融問題。(2)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3)在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暫時失調和急需資金時,為之提供各種貸款。
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主要包括普通貸款、緩衝庫存貸款、中期貸款、補充貸款、結構性調整貸款、追加結構性調整貸款和補充和應急貸款等。其特點:(1)貸款對象只限於會員國政府或政府機構,包括會員國的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平準基金或其他類似的國家財政機構。(2)貸款用途只在於緩解會員國應特定因素所致的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衡狀態。(3)貸款期限不長,一般為短期或中期貸款。(4)貸款額度受會員國認繳的基金份額的限制,與其基金份額成正比。(5)貸款方式採取「購買」和「購回」的方式,即由會員國提出申請並經基金組織批准後,以本幣或本幣資產向基金組織購買所需的外匯或特別提款權;當還款時,再以外匯或特別提款權購回本幣或本幣資產。(6)貸款的發放一般伴有附加條件,如要求借款國必須制定和實施必要的經濟調整計劃以儘快恢復國際收支平衡等。
7.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 right,sdr)是基金組織為彌補國際儲備資產的不足而與1969年創設的。與普通提款權相對而言,特別提款權是基金組織會員國在原有普通提款權之外的一項特別使用基金的權利;就其實質而論,是會員國在基金組織賬戶上的一種國際儲備資產。其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一種名義資產。與黃金、外匯不同,其本身並無內在價值,而由基金組織按會員國認繳的份額進行分配,且單純依靠基金組織的信用而流通。它的職能、價值、發行額,均由基金組織決定,帶有人為的主觀性。(2)它是一種賬面資產。與現實的貨幣不同,其只存在於基金組織的賬面上,雖然可在《基金協定》規定的範圍內作為流通手段,但不能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直接用於國際貿易或非貿易支付,也不能兌換黃金。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1980年4月17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權利的決定,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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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旨: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使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以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會員國生產資源的發展;促進匯價穩定,維持會員國間有秩序的匯率安排,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並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通過貸款調整成員國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衡等。
2.職能主要有兩種:一是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能,包括確定和實施國際金融和貨幣事務中的行為準則;一是金融職能,包括向成員國提供資金。
3.主要機構: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執行董事會——執行機構及總裁和職員。總裁既是執行董事會的主席,又是基金組織的最高行政負責人和合法代表,其職權是在執行董事會的指示下處理基金組織的日常事務,根據執行董事會制定的規章,負責內部工作人員的組織、任命與辭退。
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會員國的認繳份額、基金組織的借款和營業收入等。
5.業務活動:(1)與會員國或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磋商解決國際貨幣金融問題。(2)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3)在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暫時失調和急需資金時,為之提供各種貸款。
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主要包括普通貸款、緩衝庫存貸款、中期貸款、補充貸款、結構性調整貸款、追加結構性調整貸款和補充和應急貸款等。其特點:(1)貸款對象只限於會員國政府或政府機構,包括會員國的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平準基金或其他類似的國家財政機構。(2)貸款用途只在於緩解會員國應特定因素所致的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衡狀態。(3)貸款期限不長,一般為短期或中期貸款。(4)貸款額度受會員國認繳的基金份額的限制,與其基金份額成正比。(5)貸款方式採取「購買」和「購回」的方式,即由會員國提出申請並經基金組織批准後,以本幣或本幣資產向基金組織購買所需的外匯或特別提款權;當還款時,再以外匯或特別提款權購回本幣或本幣資產。(6)貸款的發放一般伴有附加條件,如要求借款國必須制定和實施必要的經濟調整計劃以儘快恢復國際收支平衡等。
7.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 right,sdr)是基金組織為彌補國際儲備資產的不足而與1969年創設的。與普通提款權相對而言,特別提款權是基金組織會員國在原有普通提款權之外的一項特別使用基金的權利;就其實質而論,是會員國在基金組織賬戶上的一種國際儲備資產。其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一種名義資產。與黃金、外匯不同,其本身並無內在價值,而由基金組織按會員國認繳的份額進行分配,且單純依靠基金組織的信用而流通。它的職能、價值、發行額,均由基金組織決定,帶有人為的主觀性。(2)它是一種賬面資產。與現實的貨幣不同,其只存在於基金組織的賬面上,雖然可在《基金協定》規定的範圍內作為流通手段,但不能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直接用於國際貿易或非貿易支付,也不能兌換黃金。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1980年4月17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權利的決定,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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