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彭某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她本人不想參加本市的職工社保,向公司提出了這樣的申請並與公司簽訂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為此,這家企業就沒為彭某辦理社會保險,而是將每月繳納的社保費用發給彭某。
可是後來,彭某因為腦溢血花去了近7萬元的醫療費,因其本人確實無力承擔,向公司申請支付相關醫療費。公司認為社保費用已發給彭某,不應承擔相應的醫療費。
那麼勞動者要求不繳納社保,公司是否可與其協商不繳納。
員工簽訂的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有效嗎?同理,自願放棄和自願簽訂協議均為無效。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說《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保,並且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即使員工自願放棄購買,??並簽訂協議,那也是無效的。與此同時,企業還面臨一定風險,比如員工仲裁,企業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因此,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用人單位應該拒絕這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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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不繳納社保公司是否可與其協商不繳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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