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的特別原則——非歧視貿易原則。
指在國際貿易中不應當存在歧視或差別待遇,各國相互間應該賦予對方當事人以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1.最惠國待遇是指貿易協議的締約國相互承擔義務、相互向對方提供已經或將來可能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最有利的貿易待遇。聯合國1978年《關於最惠國待遇條款草案》中又進行了補充,即增加了普惠制:第一,在國際貿易交往中發達的施惠國給予發展中的受惠國的優惠可以高於該發達國給予第三方發達國的優惠;第二,發展中的施惠國給予發達的受惠國的優惠可以低於該施惠國給予第三方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第三,發展中施惠國給予發展中受惠國的優惠可以高於該施惠國給予其他發達第三國的優惠待遇。
2.國民待遇原則是指貿易協定的締約國之間對來自對方國家的商人及其所有商品、商船在國內捐稅、利用鐵路運輸和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及商標註冊、發明專利等方面應當給予其與本國商人、商品和商船同等的待遇,但沿海貿易權和零售貿易僅允許本國人所有而不屬於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適用此原則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有關國家以隱蔽迂迴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代替關稅和進口限額等明顯的貿易壁壘,來限制對方國家的商品進口。但應當注意的是,由於締約國雙方的經濟實力和地位往往不同,片面地適用該原則或是將該項原則絕對化,都有可能使強國以強凌弱,對弱小國家進行經濟掠奪和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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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國際貿易中不應當存在歧視或差別待遇,各國相互間應該賦予對方當事人以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1.最惠國待遇是指貿易協議的締約國相互承擔義務、相互向對方提供已經或將來可能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最有利的貿易待遇。聯合國1978年《關於最惠國待遇條款草案》中又進行了補充,即增加了普惠制:第一,在國際貿易交往中發達的施惠國給予發展中的受惠國的優惠可以高於該發達國給予第三方發達國的優惠;第二,發展中的施惠國給予發達的受惠國的優惠可以低於該施惠國給予第三方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第三,發展中施惠國給予發展中受惠國的優惠可以高於該施惠國給予其他發達第三國的優惠待遇。
2.國民待遇原則是指貿易協定的締約國之間對來自對方國家的商人及其所有商品、商船在國內捐稅、利用鐵路運輸和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及商標註冊、發明專利等方面應當給予其與本國商人、商品和商船同等的待遇,但沿海貿易權和零售貿易僅允許本國人所有而不屬於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適用此原則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有關國家以隱蔽迂迴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代替關稅和進口限額等明顯的貿易壁壘,來限制對方國家的商品進口。但應當注意的是,由於締約國雙方的經濟實力和地位往往不同,片面地適用該原則或是將該項原則絕對化,都有可能使強國以強凌弱,對弱小國家進行經濟掠奪和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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