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拉某(男,34歲)到山南市洛扎縣城內務工,平時忙於打工掙錢很少回家,育有一女拉某某(女,15歲)。2017年6月的某天,拉某無意中聽到妻子次某生活作風不檢點的一些閒言碎語,而且還聽說次某與外來務工人員王某存在婚外戀情的消息,於是拉某遂對妻子起了疑心。為一探究竟,2017年6月12日凌晨,拉某某悄悄回到位於某社區的家裡。拉某到家後推開臥室門,發現妻子正與王某睡在一起,拉某隨即拿出手機拍照作為證據,並向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在調查走訪過程中還發現次某於2010年2月與某社區居民白某也發生過婚外戀情。當時經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拉某與次某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次某返回原籍。時隔兩年後,拉某與次某雙方自願和好,並依法辦理復婚手續後共同生活至案發。
本案焦點在於:次某多次存在婚外戀情的事實能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據?次某及王某的婚外戀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調解員能否以夫妻感情破裂為依據,決定解除拉某與次某的婚姻關係?若拉某與次某離婚,女兒的監護權由誰來行使。
【調解過程】。
接到調解申請後,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派4名調解工作經驗豐富、調解能力較強的人民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對王某從婚姻家庭關係和社會倫理道德方面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教育次某作為妻子應盡到對家庭、子女的義務,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安寧。同時考慮到其女兒尚未成年,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庭,夫妻離異將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帶來很大影響,於是調解員對拉某也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談心疏導。
本案系婚外戀情而引發的糾紛。婚外戀情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而且也違反了社會倫理道德。要及時予以譴責,並及時解除婚外戀情關係。當事人拉某認為自己已經給次某很多次改過的機會,但妻子次某不僅沒有認識錯誤,反而變本加厲多次發生婚外戀情,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調解員以案說法、以情說案,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深入耐心細緻地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次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是自己沒有守住對婚姻家庭的承諾,一次又一次的破壞著雙方的感情,但為時已晚,已經無法再面對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表示願意離婚。考慮到拉某某的身心健康及今後生活,根據《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拉某某由拉某撫養,次某不承擔撫養費,但凈身出戶。根據拉某與次某的意願,雙方願意離婚,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自調解協議簽字生效後的一個月內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調解結果】。
1.拉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撫養其女兒拉某某至成人。
2.次某按照當地村規民約將戶口及時轉出原戶籍所在地,並凈身出戶。
【案例點評】。
本案難度在於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及離婚案件的法律依據上,其調解結果對於維護家庭婚姻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次某的多次婚外戀與本案的調處結果有著直接因果關係,由於目前對婚外戀行為尚沒有法律處罰的依據,王某對本案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不能界定,只是從社會道德上予以譴責。調解糾紛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轉變以往調解工作思路,聯合運用法、理、情化解糾紛,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中,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解決糾紛的重點所在。而本案中,次某7年前有過的一次婚外戀情導致當時已解除婚姻關係。但次某並沒有珍惜這次破鏡重圓的機會,反而重蹈覆轍,最終導致其與拉某的婚姻家庭徹底破裂。綜上,調解人員主動尋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轉變調解思路,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真誠感化,而後引導當事人以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定息止紛,這才是上上之舉,才是最正確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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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拉某(男,34歲)到山南市洛扎縣城內務工,平時忙於打工掙錢很少回家,育有一女拉某某(女,15歲)。2017年6月的某天,拉某無意中聽到妻子次某生活作風不檢點的一些閒言碎語,而且還聽說次某與外來務工人員王某存在婚外戀情的消息,於是拉某遂對妻子起了疑心。為一探究竟,2017年6月12日凌晨,拉某某悄悄回到位於某社區的家裡。拉某到家後推開臥室門,發現妻子正與王某睡在一起,拉某隨即拿出手機拍照作為證據,並向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在調查走訪過程中還發現次某於2010年2月與某社區居民白某也發生過婚外戀情。當時經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拉某與次某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次某返回原籍。時隔兩年後,拉某與次某雙方自願和好,並依法辦理復婚手續後共同生活至案發。
本案焦點在於:次某多次存在婚外戀情的事實能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據?次某及王某的婚外戀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調解員能否以夫妻感情破裂為依據,決定解除拉某與次某的婚姻關係?若拉某與次某離婚,女兒的監護權由誰來行使。
【調解過程】。
接到調解申請後,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派4名調解工作經驗豐富、調解能力較強的人民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對王某從婚姻家庭關係和社會倫理道德方面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教育次某作為妻子應盡到對家庭、子女的義務,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安寧。同時考慮到其女兒尚未成年,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庭,夫妻離異將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帶來很大影響,於是調解員對拉某也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談心疏導。
本案系婚外戀情而引發的糾紛。婚外戀情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而且也違反了社會倫理道德。要及時予以譴責,並及時解除婚外戀情關係。當事人拉某認為自己已經給次某很多次改過的機會,但妻子次某不僅沒有認識錯誤,反而變本加厲多次發生婚外戀情,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調解員以案說法、以情說案,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深入耐心細緻地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次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是自己沒有守住對婚姻家庭的承諾,一次又一次的破壞著雙方的感情,但為時已晚,已經無法再面對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表示願意離婚。考慮到拉某某的身心健康及今後生活,根據《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拉某某由拉某撫養,次某不承擔撫養費,但凈身出戶。根據拉某與次某的意願,雙方願意離婚,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自調解協議簽字生效後的一個月內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調解結果】。
1.拉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撫養其女兒拉某某至成人。
2.次某按照當地村規民約將戶口及時轉出原戶籍所在地,並凈身出戶。
【案例點評】。
本案難度在於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及離婚案件的法律依據上,其調解結果對於維護家庭婚姻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次某的多次婚外戀與本案的調處結果有著直接因果關係,由於目前對婚外戀行為尚沒有法律處罰的依據,王某對本案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不能界定,只是從社會道德上予以譴責。調解糾紛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轉變以往調解工作思路,聯合運用法、理、情化解糾紛,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中,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解決糾紛的重點所在。而本案中,次某7年前有過的一次婚外戀情導致當時已解除婚姻關係。但次某並沒有珍惜這次破鏡重圓的機會,反而重蹈覆轍,最終導致其與拉某的婚姻家庭徹底破裂。綜上,調解人員主動尋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轉變調解思路,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真誠感化,而後引導當事人以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定息止紛,這才是上上之舉,才是最正確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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