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論者認為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凡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的,原則上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論者認為對於合同詐騙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觀點:
(1)騙取他人財物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用或占用,建議立法刪去「非法占有」之限定,同時表述為「騙取他人財物」,以減少理論紛爭和實務混亂。審判實務中,區分騙用與占有意圖,作為量刑情節。
(2)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主張應修改立法規定,不強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確立「非法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3)雙重目的說。認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詐騙罪的惟一主觀要件,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中「無意履行合同意念」與「非法占有目的」並存。筆者認為,持否定意見的幾種觀點均值得商榷,都存在一定不足。持肯定意見的觀點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正確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和真面目簽訂的合同。從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及違約後的態度看,同時參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使用詐騙方法募集巨額資金後,攜帶被害人財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處置、濫用、變相占有被害人財物的;
(3)大肆揮霍對方的定金、預付款,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4)以支付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被害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被害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將以詐騙方法得來的財物大部分用于歸還債務,彌補虧空的;
(7)根本就沒有經營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8)抽逃、轉移、隱匿被害人財物,有條件歸還而拒不歸還的;
(9)隱匿銷毀財務賬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被害人財物的;
(10)為繼續實施合同詐騙,拆東牆補西牆,或將被害人財物用於虧損或進行不營利生產經營項目的;(11)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被害人財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等。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1)騙取他人財物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用或占用,建議立法刪去「非法占有」之限定,同時表述為「騙取他人財物」,以減少理論紛爭和實務混亂。審判實務中,區分騙用與占有意圖,作為量刑情節。
(2)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主張應修改立法規定,不強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確立「非法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3)雙重目的說。認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詐騙罪的惟一主觀要件,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中「無意履行合同意念」與「非法占有目的」並存。筆者認為,持否定意見的幾種觀點均值得商榷,都存在一定不足。持肯定意見的觀點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正確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和真面目簽訂的合同。從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及違約後的態度看,同時參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使用詐騙方法募集巨額資金後,攜帶被害人財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處置、濫用、變相占有被害人財物的;
(3)大肆揮霍對方的定金、預付款,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4)以支付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被害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被害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將以詐騙方法得來的財物大部分用于歸還債務,彌補虧空的;
(7)根本就沒有經營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8)抽逃、轉移、隱匿被害人財物,有條件歸還而拒不歸還的;
(9)隱匿銷毀財務賬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被害人財物的;
(10)為繼續實施合同詐騙,拆東牆補西牆,或將被害人財物用於虧損或進行不營利生產經營項目的;(11)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被害人財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等。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