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6日,美國FMC公司向上海市閘北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指控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經銷假冒「呋喃丹」商標的農藥,侵犯美國FMC公司在我國依法註冊的「呋喃丹」商標專用權。
這是一起經銷企業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這類案件處理的難點在於如何認定經銷者的侵權行為。就本案而言,處理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過錯原則是判斷經銷者是否侵權的重要原則。
商標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權利的特點,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有著自身的特點。一般情況下,商標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只要有侵害事實,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主要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即為專用權,當然是註冊人專用,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在流通領域中,由於經銷者不是商品商標的直接使用人,對商品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不能夠預測,為了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了經銷者要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也就是說,判斷經銷者的經銷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適用《民法》中的過錯原則。
二、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的認定。
在實踐中,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存在著一定困難,為了解決好這個問題,199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了「明知」、「應知」的認定標準和原則,大大便利了地方工商局的操作。
在認定經銷者明知或者應知時,應注意區分兩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種故意的過錯,是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權利人的侵害而有意為之的行為,這種行為比較容易認定。在本案中,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在受到「呋喃丹」商標註冊人的警告後仍大量銷售侵權商品,屬於一種明知而為之的行為。應知是一種過失的過錯,是指經銷者應該注意到自己所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那麼,怎樣判斷經銷者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呢?主要是根據經銷者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就本案而言,上海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是一個專業性公司,對其經銷的商品、供貨商等應該有所了解,而且,「呋喃丹」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權又作了較為廣泛的宣傳,上海農業公司只要稍加註意就可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但上海市農業公司可能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能夠認識到後果而未改正,能夠選擇另外的不發生損害的行為而未選擇,因此,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推定其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三、如何適用法律。
流通領域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一定難度,上海市閘北區工商局辦理此案時,在解決經銷者明知、應知問題上做了大量深入細緻的工作,依法行政、迅速有力,贏得了「呋喃丹」商標註冊人的高度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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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呋喃丹 註冊商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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