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約》規定,買方有支付價金與收取貨物的義務,買方不履行義務則賣方可依法得到救濟。
1支付價金的義務。
履行這一義務,要注意以下問題。(1)支付價金的準備。採取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例如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或銀行保函,以便支付貨款。根據《公約》第54條的規定,此項準備為支付價金義務的一部分,所以如不做準備,就是沒有履行付款義務。(2)待定貨物價格的確定。在國際貨物買賣關係中,價格問題是買賣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合同已經對貨物的價格做了明確規定,毫無疑問,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履行付款義務。但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對貨物價格不作規定的情形也不少。對此,公約作了專門規定:如果合同已有效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3)付款地點。買方應在合同約定的地點支付價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則依《公約》規定,買方應在以下地點支付價金:賣方的營業地,如果他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係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4)付款時間。買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金,如果合同未約定則應按公約規定,在賣方提交貨物單據的時間付款,無須賣方催告或辦理任何手續。與普通法系國家的規定一致,公約也把買方的付款義務與檢驗貨物的權利聯繫在一起,規定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可以拒絕付款,但這一程序不得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牴觸。
2收取貨物的義務。
按公約規定,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1)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提交貨物。這就是說,買方應當配合賣方履行義務,為賣方履行義務提供合作和方便。(2)接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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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的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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