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8歲的錢某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與同齡女青年王某相識,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兩人即發生了性關係。1983年10月,王某產下一男孩。由於錢家幾代單傳,錢母得知此事,很高興,將王某接到家中伺侯,對外宣稱是自己的兒媳。在家中,錢、王二人以夫妻相待,鄰居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但兩人未辦婚禮,也未辦理結婚登記。1984年,錢母因病死亡,臨死前交待祖產三間房屋全留給兒子和孫子。錢母死後,由於家中無人照料孩子,錢、王二人決定請一個保姆幫忙。不料,保姆來之後,錢和保姆關係親密起來,王某和錢某經常為此爭吵打架。終於,王某不堪忍受,於198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錢離婚。在訴訟中,雙方為三間房屋的分割和孩子的撫養發生爭執。錢某主張孩子歸自己撫養,三間房於是母親留下的遺產,不能分給王某;王某則要求分得一間半房屋,孩子由她撫養。經查,王某一直在一家工廠上班,但工廠效益很不好;而錢某的經濟條件較好。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本案適用當時的法律,法院應判決解除錢、王二人的非法同居關係。根據1989年最高院《意見》第1條規定,本案中,錢與王在起訴時,只有王一人達到法定婚齡,而錢未達到法定婚齡,因此錢、王的關係屬非法同居關係。上述《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加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主要是三間房屋的歸屬和孩子的撫養問題。關於三間房屋,根據上述《意見》第10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非法同居中的共同財產範圍比夫妻關係中共同財產範圍小,只有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才由雙方平等分割;其他如一方繼承、受贈所得財產則由一方所有,不列人共同財產範圍。本案中,錢、王二人爭執的三間房屋是錢母的遺產,由錢繼承,屬錢的個人財產,王無權分得。關於孩子的撫養,由錢撫養為宜;但王應在其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承擔孩子的一部分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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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舊婚姻法非法同居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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