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在某公司就職並簽訂無定期勞動合同,合同特別約定公司可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將黃某調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上,黃某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某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總經理通過郵件向全體員工通知部門合併安排,並與歐陽溝通調崗一事。
黃某不同意公司的崗位調整安排,也未去工作部門報到。隨後公司以黃某拒絕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與黃某解除勞動合同。黃某於勞動爭議發生後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黃某經濟補償金約25萬元。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公司與黃某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可以調整黃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黃某願意服從。表明公司可依據合同約定,公平合理地調整黃某的工作崗位。而黃某拒絕與公司正常溝通,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黃某的勞動合同,於法有據,系合法解除。綜上,法院認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黃某支付補償金。
在不損害公司員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客觀條件對員工進行合理調崗。本案中,員工嚴重違反該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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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部門對員工進行調崗的,員工可否拒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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