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果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應當給借款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借款人可隨時向出借人要求歸還借款。
如果民間借貸約定了借款期限,那麼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還款,均屬於違約行為,對方可以拒絕。
民間借貸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還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確定的法律原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逾期還款的情況保護債權人的逾期利息權,同時,為了營造良好的社會關係,法律是提倡並且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所借款項的。根據《規定》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法律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但是限定條件是當事人對還款日期沒有特別的約定。如果借貸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日期做出了特別的約定不允許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約定的合同條款要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條款適用,所以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按照約定不能在債務到期之前償還借款,否則構成合同違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就提前還款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要求提前還款
約定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問題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問題。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約定,如無約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債權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債權人的定義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劃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還款順序有何規定?
在民間借貸法律實務中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借條都沒有對還款是對先還本金還是利息進行約定。對還款方而言,會主張自己還的是本金;而對出借方而言,會主張還的是利息;當然這是針對沒有全額清償本息的情況下而言的。遇到這類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對還款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其他的法律條文規定,得出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結論。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對於本金的清償沒有任何爭議,本條款從立法上明確了對利息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講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這也符合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保護的精神。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因此,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的,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
債權人的合理討債方法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讎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8、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10、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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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間借貸約定了借款期限,那麼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還款,均屬於違約行為,對方可以拒絕。
民間借貸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還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確定的法律原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逾期還款的情況保護債權人的逾期利息權,同時,為了營造良好的社會關係,法律是提倡並且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所借款項的。根據《規定》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法律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但是限定條件是當事人對還款日期沒有特別的約定。如果借貸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日期做出了特別的約定不允許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約定的合同條款要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條款適用,所以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按照約定不能在債務到期之前償還借款,否則構成合同違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就提前還款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要求提前還款
約定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問題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問題。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約定,如無約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債權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陳某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債權人的定義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劃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還款順序有何規定?
在民間借貸法律實務中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借條都沒有對還款是對先還本金還是利息進行約定。對還款方而言,會主張自己還的是本金;而對出借方而言,會主張還的是利息;當然這是針對沒有全額清償本息的情況下而言的。遇到這類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對還款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其他的法律條文規定,得出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結論。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對於本金的清償沒有任何爭議,本條款從立法上明確了對利息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講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這也符合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保護的精神。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因此,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的,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
債權人的合理討債方法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讎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8、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10、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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