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的淵源就是指國際貿易法的表現形式,其主要有:
1.多邊條約,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所簽訂的條約,它包括全球性公約和區域性條約。前者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後者如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apec文件等等。
2.雙邊協定,即兩個國家或不同法域的地區之間所簽訂的條約,如兩國簽訂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雙邊稅收協定、支付協定等等。
3.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各國商人共同多次反覆使用,而被當事人公認或接受的習慣做法、有影響的規則及在國際貿易公約中多次出現的原則。它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國際通用性;(2)具有穩定性。不受國際政策、經濟狀況的影響;(3)具有效益性。多次貿易實踐證明其是公正有效的,由於其公正性,商人一旦選擇適用,就可以得到順利實施,能被當事人自覺遵守。(4)國際貿易慣例比較精練,但涵義廣泛,因此使用時效率較高。(5)具有準強制性。本身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一旦被當事人選擇適用或經某國法律以立法的形式認可,則具有強制力。如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托收統一規則》等等。
4.國際貿易判例:是由國際法院、權威性的國際仲裁機構做出的判決、裁決。有關國家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也包括在內。
5.各國國內有關涉外貿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6.國際組織發表的宣言與決議。
7.跨國公司及同業公會制定的標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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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邊條約,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所簽訂的條約,它包括全球性公約和區域性條約。前者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後者如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apec文件等等。
2.雙邊協定,即兩個國家或不同法域的地區之間所簽訂的條約,如兩國簽訂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雙邊稅收協定、支付協定等等。
3.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各國商人共同多次反覆使用,而被當事人公認或接受的習慣做法、有影響的規則及在國際貿易公約中多次出現的原則。它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國際通用性;(2)具有穩定性。不受國際政策、經濟狀況的影響;(3)具有效益性。多次貿易實踐證明其是公正有效的,由於其公正性,商人一旦選擇適用,就可以得到順利實施,能被當事人自覺遵守。(4)國際貿易慣例比較精練,但涵義廣泛,因此使用時效率較高。(5)具有準強制性。本身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一旦被當事人選擇適用或經某國法律以立法的形式認可,則具有強制力。如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托收統一規則》等等。
4.國際貿易判例:是由國際法院、權威性的國際仲裁機構做出的判決、裁決。有關國家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也包括在內。
5.各國國內有關涉外貿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6.國際組織發表的宣言與決議。
7.跨國公司及同業公會制定的標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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