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適用得基本原則。
答:1、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就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海上保險合同得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合同雙方當水人必須本若最大誠意與信用來訂立合同。任何合同得簽訂,都須以合同當小人得誠信作為基礎。如果當事人一方以欺詐為手段,誘使她方簽訂合同,一旦發現,她方則可據以解除合同。如有權害,並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對被保險人來說,最大誠信原則包含如下三方面內容:1、、告知。
告知(disclosure),就是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其所知道得有關保險標得重要情況告訴保險人。所謂重要情況,就是指一切可能影響一位謹慎得保險人作出就是否承保,以及確定保險費率得有關事項。這種主要情況大體包括兩類:一就是被保險人實際知道得事實或信息,另一類就是被保險人在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得事實或信息。我國《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得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得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這與我國《保險法》第17條確定得詢問告知義務有所不同。合同訂立後,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得,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海商法》第223得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得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這與我國《保險法》第17條確定得詢問告知義務有所不同。合同訂立後,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得,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海商法》第223條對被保險人故意與非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得情況,作了不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得不告知就是故意所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得,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得不告知不就是故意所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
人解除合同得,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得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就是,未告知或錯誤告知得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得發生有影響者除外。不過如果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仍舊收取保費或者支付保險賠償,又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情況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得,應不予支持。
(2)陳述。
陳述(representation),就是指被保險人在協商合同或在合同訂立前對其所知道得有關保險標得得情況,向保險人所作得說明。如所作得陳述不真實,即為錯誤陳述。陳述主要有三種:首先,對重要事實得陳述。按照國際保險市場得習慣做法,被保險人對重要事實所作得陳述必須真實,如不真實,或對保險人所詢問得事項保持沉默,即視為對爪要小實得錯誤陳述。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解除合同。其次,就是對一般事實得陳述。被保險人對一般事實所作得陳述,只要基本正確,即視為真實。簡言之,凡被保險人所作得陳述與實際情況之問得差異從一位謹慎保險人角度審視認為差異不大,即為真實陳述,保險合同不得解除。最後,對期望或相信發生得事實得陳述,只要被保險人出於誠信所作得陳述,即為真實陳述,即便與事實有些出人,保險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3)擔保。
擔保(warranty)又稱保證,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得另一重要內容。所謂保證就是指保險與被保險人在海上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擔保對某一事項做或做,或者擔保某一事項得事實性。保證就是保險合同得基礎之一。但就是,保證不同於告知,告知僅須實質上正確即可,而保證則必須嚴格遵守。保證可分為明示保證與默示保證,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y)就是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明文規定或作為特別條款附加於合同中得保證條款。默示保證一般有適航、不繞航以及合法性保證等。明示保證取決於每一保險單得具體規定,如現行人保「船舶保險條款」第6條第2款規定了船級社、船級、船旗、船舶所有人、管理部門、光租與被徵用等多項保證。此外,還可能附加航區保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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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就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海上保險合同得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合同雙方當水人必須本若最大誠意與信用來訂立合同。任何合同得簽訂,都須以合同當小人得誠信作為基礎。如果當事人一方以欺詐為手段,誘使她方簽訂合同,一旦發現,她方則可據以解除合同。如有權害,並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對被保險人來說,最大誠信原則包含如下三方面內容:1、、告知。
告知(disclosure),就是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其所知道得有關保險標得重要情況告訴保險人。所謂重要情況,就是指一切可能影響一位謹慎得保險人作出就是否承保,以及確定保險費率得有關事項。這種主要情況大體包括兩類:一就是被保險人實際知道得事實或信息,另一類就是被保險人在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得事實或信息。我國《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得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得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這與我國《保險法》第17條確定得詢問告知義務有所不同。合同訂立後,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得,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海商法》第223得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得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這與我國《保險法》第17條確定得詢問告知義務有所不同。合同訂立後,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得,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海商法》第223條對被保險人故意與非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得情況,作了不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得不告知就是故意所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得,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得不告知不就是故意所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
人解除合同得,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得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就是,未告知或錯誤告知得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得發生有影響者除外。不過如果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仍舊收取保費或者支付保險賠償,又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情況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得,應不予支持。
(2)陳述。
陳述(representation),就是指被保險人在協商合同或在合同訂立前對其所知道得有關保險標得得情況,向保險人所作得說明。如所作得陳述不真實,即為錯誤陳述。陳述主要有三種:首先,對重要事實得陳述。按照國際保險市場得習慣做法,被保險人對重要事實所作得陳述必須真實,如不真實,或對保險人所詢問得事項保持沉默,即視為對爪要小實得錯誤陳述。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解除合同。其次,就是對一般事實得陳述。被保險人對一般事實所作得陳述,只要基本正確,即視為真實。簡言之,凡被保險人所作得陳述與實際情況之問得差異從一位謹慎保險人角度審視認為差異不大,即為真實陳述,保險合同不得解除。最後,對期望或相信發生得事實得陳述,只要被保險人出於誠信所作得陳述,即為真實陳述,即便與事實有些出人,保險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3)擔保。
擔保(warranty)又稱保證,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得另一重要內容。所謂保證就是指保險與被保險人在海上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擔保對某一事項做或做,或者擔保某一事項得事實性。保證就是保險合同得基礎之一。但就是,保證不同於告知,告知僅須實質上正確即可,而保證則必須嚴格遵守。保證可分為明示保證與默示保證,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y)就是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明文規定或作為特別條款附加於合同中得保證條款。默示保證一般有適航、不繞航以及合法性保證等。明示保證取決於每一保險單得具體規定,如現行人保「船舶保險條款」第6條第2款規定了船級社、船級、船旗、船舶所有人、管理部門、光租與被徵用等多項保證。此外,還可能附加航區保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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