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同村農民,李某因家裡蓋房的需要向王某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李某以600元價款購買王某所有的三根木料。李某當場向王某支付了300元,並說明,等到第二天將餘款300元帶來付清,並將三根木料拉走。不料天有不測風雲,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於王某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李某帶著300元到王某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王某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李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交付木料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2)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答:(1)木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未發生轉移。民法典)第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本案中儘管李某和王某已經就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但由於木料仍在王某的占有之下,並未交付給李某,,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
(2)本案中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民法典》第604條第1款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木料尚未由王某交付給李某,因此木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理應由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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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木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未發生轉移。民法典)第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本案中儘管李某和王某已經就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但由於木料仍在王某的占有之下,並未交付給李某,,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
(2)本案中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民法典》第604條第1款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木料尚未由王某交付給李某,因此木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理應由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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