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期間,山東省煙台市張裕葡萄釀酒公司香檳酒公司在青島市銷售香檳酒2316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煙台市張裕葡萄釀酒公司香檳酒公司進行了查處。
本案是涉及保護原產地名稱問題的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件。關於原產地名稱保護,長久以來一直是智慧財產權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它也是工業產權保護的內容之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有保護原產地名稱的義務。我國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也理所當然地有保護原產地名稱的義務。我國對保護原產地名稱也非常重視,特別是關於對「香檳」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後下發工商標字(1989)第296號文和商標管(1996)292號文,禁止我國企業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包括大香檳、小香檳、女士香檳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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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 香檳 商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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