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為一切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和社會組織。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如出資、轉讓、抵押,但不包括對土地本身的處分。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其範圍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間。
(5)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塊土地上不允許有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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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為一切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和社會組織。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如出資、轉讓、抵押,但不包括對土地本身的處分。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其範圍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間。
(5)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塊土地上不允許有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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