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委託人田某,女,漢族,1990年生,遂寧市安居區人,系婚姻關係中女方,也是本案的原告方。田某與其丈夫唐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4年12月在遂寧市安居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於2015年1月生育婚生女唐小某。婚後不久,原被告就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被告長期在外,不與家裡人聯繫,也很少回家與原告及女兒一起生活,更未給過家裡一分錢生活費,未承擔一點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原告於2016年3月向綿陽市遊仙區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唐某收到傳票後拒不出庭,法院缺席判決了不准離婚。然而,時隔兩年後,被告仍不露面,打電話也不接,對家庭不管不顧。為了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無奈,只得再次起訴,於是向四川明諧律師事務所律師求助,希望在律師的幫助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同居,婚前缺乏了解,婚後不久,原被告就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被告長期在外,不與家裡人聯繫,也很少回家與原告及女兒一起生活,更未給過家裡一分錢生活費,未承擔一點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原告於2016年3月向綿陽市遊仙區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唐某收到傳票後拒不出庭,法院缺席判決了不准離婚。然而,時隔兩年後,被告仍不露面,打電話也不接,對家庭不管不顧。最終導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二、雙方婚生女唐小某從出生開始就跟隨原告生活,原告上班的時候,由其父母親代為照看,因此和母親及外公、外婆的關係較好,而且,因為性別的差異,女兒跟隨母親,更適合其健康成長,原告的父母身體健康,並且也同意幫助其照顧女兒。因此,女兒跟隨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能夠更加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符合我國法律保障婦女兒童基本權益的基本原則。
【判決結果】。
2018年5月30日,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田某訴唐某離婚一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了離婚協議,婚生女唐小某由田某撫養,唐某每月承擔唐小某的生活費10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至唐小某獨立生活時止。
【裁判文書】。
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8)川0704民初1560號。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男女雙方都是90後的小青年,經人介紹後,頗有好感,便開始同居生活,並奉子成婚,但是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女兒出生後,雙方感情淡漠,長期分居,女方在與男方不能協商離婚的情況下,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是,夫妻感情是一個非常感性、主觀的概念,因此在法律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標準及其嚴格,第一次法院並沒有判決離婚。但是法院不准離婚的判決書絲毫沒有改變兩個小青年的生活狀況,雙方仍然是形同陌路,更別說相互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無奈之下,女方只得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最終,經過多方努力,男方願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同意解除婚姻關係,將女兒交由作為母親的原告撫養,自己承擔部分撫養費,以盡作為人父的義務。
【結語和建議】。
近年來,隨著法制的進步,思想的解放,離婚率也陡然上升,尤其是離婚群體越來越年輕化。我們常說婚姻是一個人的終身大事,而今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喜歡跟著感覺走,好的時候閃婚,不好的時候閃離,殊不知這種對婚姻的戲謔態度不僅造成的夫妻雙方的痛苦,更是對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嚴重傷害。當然,希望更多的人在遇到問題後,能夠充分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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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田某訴唐某離婚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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