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 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利用被害人進行告發的,也成立本罪。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3)必須誣告特定的「他人」。第一,向司法機關虛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第二,所誣告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實在的人,否則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就可以成立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第三,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對象,使他們捲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第四,形式上誣告單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實導致可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也成立本罪。第五,由於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故徵得他人同意或者經他人請求而誣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告發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明知誣告陷害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不要求行為人將該目的作為其行為的惟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該目的即可。
3、誣告陷害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二、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盡在下文:
1、誣告陷害罪與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二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區分它們的關鍵是,前者明知自己告發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後者認為自己告發的是真實犯罪事實,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這一點,就必須查明行為人告發的背景、原因、告發的事實來源、告發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等等。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滂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前者是對人身權利的犯罪,後者是對名譽的犯罪。它們在構成要件上的主要區別是:(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旨在破壞他人名譽。
3、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權利。二者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是:(1)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2)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以報復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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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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